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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學常識

《民法》第1114條: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……三、兄弟姊妹相互間。

第1115條: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:……四、兄弟姊妹。

《民法》第1116條: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,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依左列順序,定其受扶養之人:……四、兄弟姊妹。

《民法》第1138條: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……三、兄弟姊妹。

(本文出自《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》,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、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,未經同意禁止轉載。)

文/李永然律師

從上述兩則近年發生的新聞事件,可以看到兄弟之間因為財產繼承及相關爭執而影響「手足之情」,並造成令人遺憾的事。但是,回顧我們成長的過程中,除了養育我們的父母以外,跟我們關係最為密切的人,莫過於一起生活的兄弟姊妹,因此手足之情可謂難能可貴。在我國《民法》親屬編的第五章「扶養」當中,規定「兄弟姊妹」相互間互相負扶養義務,並且是第四順位的履行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之人(《民法》第1114條至第1116條);另外在《民法》繼承編「法定繼承」當中,也規定「兄弟姊妹」是第三順位的遺產繼承人(《民法》第1138條)。因此,從《民法》的條文規定上來看,我們與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,可以說是相當緊密。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4293968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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